未成年人酒后駕車身亡,同飲勸酒者經法院調解
未成年人酒后駕車身亡,同飲勸酒者經法院調解賠償近5萬元
聚餐時被眾人勸酒,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死亡,家屬將同飲者悉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溫州永嘉縣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經調解,五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賠償49000元。
2019年7月,陳某與朋友在某燒烤店就餐,又前往KTV唱歌。凌晨散場后,陳某駕駛摩托車搭載向某一同回家,途中發生事故,陳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未滿18周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載人行駛且未戴頭盔,在右轉彎時違反禁令標線占道行駛,碰撞一輛對向行駛、制動性能差的大貨車造成事故,認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
此后,陳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事發前與陳某同飲的向某、王某、周某三人賠償10萬余元。被告三人提出當晚飲酒的還有舒某、馬某,經原告申請,法院追加舒某、馬某為被告。法官指出,雖然共飲人的勸酒屬于情誼行為,但陳某未成年,同飲者應盡到提醒、勸告、協助、照顧等保護義務。五被告的勸酒與陳某酒駕發生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對其死亡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向某等五人自愿承擔侵權責任,向原告賠償49000元。(來源:社會在現場搜狐公眾號、澎湃新聞百家號)